- 曾华群;
本文在简述香港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实践沿革的基础上,较细致地分析了其适用范围、投资待遇、"剥夺"及赔偿标准、争端的解决等主要条款,进而探讨香港缔约权的授权性质及其国际承认的依据问题,以及香港BIT实践衍生的条约适用问题。本文指出,香港BIT实践遵循了传统模式,因其非主权实体地位,亦具有一些重要特征;香港BIT的授权规定进一步明确表明了香港缔约权的授权性质,缔约对方和国际社会承认香港缔约主体地位的决定性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香港BIT实践衍生的条约适用已然成为现实问题,需要认真加以防范。
2012年03期 v.19 41-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23K] - 肖军;
《ICSID公约仲裁规则》2006年的修订增加了第41(5)条异议程序,旨在快速驳回无法律实质之诉请,以遏制滥诉。迄今为止适用该条款的四个案例表明,仲裁庭对于适用该条款的审查标准已初步形成共识。依据这些标准,仲裁庭较有可能基于管辖权的原因而驳回全部诉请。第41(5)条适用的实际效果是将管辖权异议前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增设该条款的预设目标;但该条款还是起到了减轻被诉东道国诉累的作用。
2012年03期 v.19 73-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46K] - 刘素霞;
如果投资合同存在对国际仲裁管辖的有效"同意",则国际仲裁庭无疑可以对违反合同之诉行使管辖权。但是当投资合同中欠缺这一"同意"时,基于条约"同意"建立的国际仲裁庭,只审查缔约国是否违反了条约所确定的国际法义务,一般情况下不管辖违反合同之诉,即便违反条约之诉与违反合同之诉源于同一套争端事实。但是,当违反合同义务同时可归于违反条约义务或条约中存在保护伞条款等,违反合同的争端"可能"会落入国际条约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之内。中国与他国缔结BIT时,尤其与美国正在进行的BIT谈判,应设置投资争端解决"安全阀",限制ICSID对违反合同之诉的管辖权。
2012年03期 v.19 87-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52K]